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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后关爱保障”是慈铭体检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向团体体检客户提供的一项检后免费增值服务。此项服务的推出,旨在通过向体检客户赠送为期一年的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从而切实打消客户对于体检机构漏检的顾虑;此项服务的推出,是让客户能够获得更为全面的健康风险控制;此项服务的推出,更是慈铭体检致力于打破体检产品同质化、突出体检服务差异化、满足客户更高层次体检需求、彰显慈铭大爱的重要举措。
(1)赠送特别定制保障期间为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障和30种重大疾病保障。
(2)获赠人员在完成体检后,首先系统会验证客户所留身份信息的有效性,验证时间不超过10天,验证成功后将自动获得检后关爱保障产品。
(3)如客户发生保险责任,需直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理赔,理赔咨询电话:010-95519、13552364497,电子邮箱:lilei8512@sina.cn。确认保险责任无误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将给付相应数额的关爱金到受益人银行账户,使客户获得慈铭赠送的医疗诊治启动资金或意外伤害慰问金。
此项服务生效后,获赠人员体检时所留手机会收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发送的两条提示短信,短信中列明了保单号、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障额度等内容,请妥善保管提示短信。客户也可拨打010-95519或登录“北京保险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息平台”进行保单查询。
保障内容 |
适用保险条款 |
保险金额(元) |
保险期间 |
意外伤害关爱金 |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款) |
10000-20000 |
一年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
5000-10000 |
(1)本项增值服务为实名制,只向留存了正确有效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的体检客户开通;如体检时所留姓名、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码错误的,请联系订单销售人员处理变更事宜,如保险公司需要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的请给予理解配合。
(2)本项增值服务仅向体检之时未发生“客户检后关爱保障”所涉及保险条款中列明保险责任的客户提供。若因客户故意隐瞒病情导致本项增值服务生效的,一旦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证属实,将拒付相应的“关爱金”;同时慈铭体检保留永久终止对此客户提供“客户检后关爱保障”服务的权利。
(3)本项增值服务目前仅向在慈铭体检直营店进行体检的客户开通,您可以在官网首页详细查看直营店分布情况及具体位置。
(4)获赠本项增值服务的客户名单需要在开通体检前确认,且客户一旦开始体检,不可对获赠本项增值服务的客户名单和服务类型进行取消或变更。
(5)我方在此承诺,因开通本项增值服务所向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提交的获赠本项服务参检人员信息仅用于“客户检后关爱保障服务”所用,不会用作除提供本项检后增值服务以外的盈利性商业用途。
(6)如对本项免费增值服务有未尽事宜,您可通过电话010-59658693(工作日接听,8:30—11:30、13:30—17:00)和邮件方式zhangtongb@ciming.com 将您的问题反馈给慈铭集团销售管理中心,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您答复。
一、“重大疾病关爱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所指重大疾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北分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1.保险单号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中国人寿北分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中国人寿北分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中国人寿北分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中国人寿北分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中国人寿北分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中国人寿北分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中国人寿北分公司最终确定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中国人寿北分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意外伤害关爱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中国人寿北分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关爱金”:
1.保险单号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中国人寿北分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中国人寿北分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关爱金”:
1.保险单号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中国人寿北分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中国人寿北分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中国人寿北分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意外伤害关爱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中国人寿北分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意外伤害关爱金”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中国人寿北分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中国人寿北分公司司自收到申请人的“意外伤害关爱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意外伤害关爱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中国人寿北分公司最终确定给付“意外伤害关爱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中国人寿北分公司请求给付“意外伤害关爱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理赔咨询及报案电话:010-95519、13552364497,电子邮箱:lilei8512@sina.cn。
客户在报案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理赔。您可以将齐全的理赔资料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市场街20号中保大厦18层,邮编:100020,接收人:李磊,联系电话:13552364497。北京地区客户还可以带齐资料,直接前往就近的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